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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鐵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 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5 萬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,12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文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