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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543號 原   告 陽光龍 兼 法定代理人 范氏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      陳鄭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詹立言律師 被   告 黃榮城      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郝展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 不得獨任審判,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,且本件 屬重大案件,亦無合議之必要,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 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,撤銷本件合議審 判之裁定,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綺珍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佑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