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蔡瑋廷
訴訟
代理人 郭德田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銳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
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之
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39,514 元(計算式:312,000 元+
327,514 元-100,000 元=539,514 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5,8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