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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被   告反訴原告 蔡瑋廷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銳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39,514 元(計算式:312,000 元+ 327,514 元-100,000 元=539,514 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,8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