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73號
原 告 連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英治
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494,
800 元,應繳
裁判費25,7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外,尚應補繳25,250元。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2 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吳忻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