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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573號 原   告 連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治 被  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494, 800 元,應繳裁判費25,7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25,250元。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忻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