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7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天銘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連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英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上訴駁回。
二、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
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9 年3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
正,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
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
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
足憑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 條、第78 條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忻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