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雪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處理費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,010,625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647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