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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處理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處理費事件,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,010,62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647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