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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  告 旭源科技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 )754,075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2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7,7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