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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  告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56,34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,364元,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,尚應補繳23,864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子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