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
原 告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玉萍
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
律師
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九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
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,被告並應於期日前具狀到院,陳報
如附件所示事項,如有證據調查之
聲請,請一併提出,並
按對造
人數提出
繕本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另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
論之必要,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
防禦方法,又應通
知
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,有未記載於訴狀者,當事人應於他
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
期間內,提出記載該事項之
準備書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此觀民事
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。又
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,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
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,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
答
辯狀,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。當
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。當事人未依前
項規定說明者,法院得
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,或於判決時依
全辯論意旨斟酌之,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、第268 條之2 亦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
(一)本件被告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經
合法通知
而未到庭,本院依原告聲請准為
一造辯論判決,並已定期
宣判,
嗣被告具狀陳報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到庭之正
當事由
等情,有言詞辯論筆錄、民事
陳報狀(一)及附件
等件存卷為證,
堪可採認,則被告聲請再開辯論,
於法有
據,應予准許。
(二)本院前於108 年12月19日函請被告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
狀到院,被告於109 年1 月2 日提出民事答辯狀,其答辯
理由
略以:原告所交付之微電腦控制器,裝置於客戶端的
機械設備上一直無法完成正常測試與運作等語,嗣本院定
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,同時發函通知被告,請
被告於該期日前具狀到院,具體表明原告所交付之微電腦
控制器各有何無法完成正常測試與運作的情形,如有證據
調查之聲請,請一併提出,
惟被告未於前開期日前具狀到
院等情,有函稿、送達證書及答辯狀等件附卷為證,堪可
採認,茲依前開規定,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到院,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、第267 條第2 項、第268 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附件:
一、原告所交付之微電腦控制器,各有何無法完成正常測試與運
作的情形?
二、被告以此
抗辯,拒絕給付價金之
法律上依據為何?
三、被告未於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到院,具體表
明原告所交付之微電腦控制器,各有何無法完成正常測試與
運作的情形,理由為何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