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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皓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天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,於上訴狀內表明「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補正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」(例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上開廢棄部分, 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),並自行補正之上訴聲明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 判費後向本院繳納【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(即新臺幣 1,241 萬9,858 元)全部不服,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 1,944 元】,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