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皓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天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,241 萬9,85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,944 元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