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皓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天實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,241 萬9,85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8萬1,944
元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