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金全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
費,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,於上訴狀內表明
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7 日內補正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
更之聲明」(例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
上開廢棄
部分,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
駁回),並自行
按補正之
上訴聲明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
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【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不服
(即新臺幣2,190,000 元),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,022
元】,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