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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,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,於上訴狀內表明 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正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」(例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上開廢棄 部分,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),並自行補正之上訴聲明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 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【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不服 (即新臺幣2,190,000 元),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,022 元】,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