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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7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708號 原   告 睿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芮希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233,486 元,應繳裁判 費52,8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2,3 76元。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忻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