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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7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723號 原   告 謝麗華即名禾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興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水益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提出書狀,向本院補正陳報本 件訴訟之訴訟標的,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如逾期不為補正, 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 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244 條第1 項、第119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(一)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「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在國道 一號南向37公里200 公尺爬坡道司機張水益駕駛150-KP( LF-W9 )撞上蘇春龍駕駛528-BP正在國道一號施工中因而 造成我車損壞而需維修及營業損失。造成車子損壞維修費 用有隆太國際有限公司報價單營業損失以報價單工作天20 至45個工作天一般承租一日為16,000但買賣合約第八條註 明若遭外力撞損維修期間願以半價承租給我方有合約為準 」等語,並聲明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8,720 元, 及自108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;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(二)按起訴狀上的前揭記載,原告沒有依法表明訴訟標的(請 求被告給付的法律依據),起訴不合程式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提出書狀到本院,補為陳報訴訟標 的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如逾期不為補正,將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