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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豪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蕙慈 被上訴人  林宏龍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3 萬9,50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6,944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