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5號
原 告 郭彩婕
被 告 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建東
被 告 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本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得定
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
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
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8日
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
8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
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
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