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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  告 良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戴秋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, 查原告起訴時係聲明:㈠確認原告戴秋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 係自民國108 年1 月4 日起不存在。㈡被告應向桃園市政府辦理 原告戴秋菊擔任被告董事之登記辦理解任變更登記。㈢確認原告 良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被告股東名簿登記之1 萬5,000 股之股 東權自108 年1 月4 日起不存在。就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部分, 原告係以一訴請求確認其非被告公司之董事,暨請求被告向桃園 市政府辦理董事之變更登記,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與訴之聲明第一 項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,於經濟上之訴訟目的一致 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而有主從、依附及牽連關係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就上開 聲明第二項部分,即不併算其價額。又訴之聲明第一項係確認原 告非被告公司之董事,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,乃具有財產上之利益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惟原告倘 獲勝訴判決,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7,335 元。就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,所謂公司與股 東間之關係,係股東與公司間是否有一定之出資,及因出資所生 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,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者,尚屬有間,當事人間就股東關係存否爭執而提起訴訟,自 屬財產權訴訟,且其標的價額在客觀上尚非不能評價,參以被告 公司股份總數20萬股,資本總額20億元,係以每股金額1,000 元 計算資本總額,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,是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500 萬元(計算式:1 萬5,000 股×1, 000 元=1,500 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,000 元。準此 ,第一審共應徵裁判費16萬1,335 元,而原告僅繳納其中3,000 元,尚應補繳差額15萬8,33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