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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萬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慶全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萬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8 年5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 8 年5 月2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(見本院卷第81頁)可 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