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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原   告 全勝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宏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  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      施佳鑽律師       溫育禎律師       呂秋遠律師       劉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