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訴字第382號
原 告 蔡正山
被 告 陳崑添
廖明德
陳添壽
陳寶連
上 一人
被 告 王繹亭
王勝雄
王伯珣
王錦聲
陳聰明
陳正郎(兼陳銘煌承當訴訟人)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
黃一鳴律師
被 告 陳正平
陳進福
陳國楠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陳玉真
被 告 方峙竣
訴訟代理人 方祥
被 告 陳秋月
訴訟代理人 曾于瑄
被 告 陳罔市
陳崇南
陳國鎰
陳奕廷
陳品潔
陳志雄
陳治昌
陳治國
陳彩雪
陳彩玉
陳盈秀(即陳吳緞之繼承人)
陳素美(即陳吳緞之繼承人)
陳素滿(即陳吳緞之繼承人)
陳治水(即陳吳緞之繼承人)
陳彥名
陳怡君
兼上 二人
訴訟代理人 陳治燿
被 告 陳雪真(即陳添富之繼承人)
陳謝阿糖(即陳仁德之繼承人)
劉泗椿(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)
劉鳳珠(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)
劉清香(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)
劉嬌紅(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)
劉金美(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)
劉秋金(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)
劉淑女(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)
受 告 知
訴 訟 人 林美芳
謝依霖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人
受 告 知
訴 訟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
受 告 知
訴 訟 人 姜美珠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自有
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,在本院第4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