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3號
原 告 久登科技無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柄宏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,248,187 元,應繳
裁判費52,9
7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2,475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