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8號
原 告 台灣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坂好章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350,
000 元,應繳
裁判費73,76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外,尚應補繳73,265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劉寶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