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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  告 台灣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坂好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350, 000 元,應繳裁判費73,76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73,265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寶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