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號
原 告 天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偉峯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元
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
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,前
經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3
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次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916,82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,扣
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520 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
法 官 張世聰
法 官 陳容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鄒明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