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
原 告 威卡應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錦盛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5 萬4,63
0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 萬6,444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5,944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