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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  告 永豐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6 萬47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2,583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 1 萬2,083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宛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