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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  告 先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婷婷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為新台幣(下同)5,764,637 元,起訴時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8,12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7,6 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