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
原 告 先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婷婷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因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
聲請
狀所載為新台幣(下同)5,764,637 元,起訴時應繳第一審
裁判
費58,12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7,6
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