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
原 告 先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婷婷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此為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
補正,審判
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
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
108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
可稽。
惟原告逾期
迄今未補繳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
卷
足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