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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  告 豪紳纖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4,472,76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352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44,8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