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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  告 勤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位三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39 萬2,61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,560 元,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 萬4,06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