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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  告 群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強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320,   644 元,應繳裁判費53,76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  0 元外,尚應補繳53,26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  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