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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  告 菲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璋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555 萬2,4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,044 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 萬5,544 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𥴡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