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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   告 鴻揚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32 萬7,40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067 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2 萬3,567 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宛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