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
原 告 鴻揚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正華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
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32 萬7,403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 萬4,067 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2 萬3,567 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宛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