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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  告 台灣蘇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清熊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 199,75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580元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 ,尚不足42,0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