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3號
原 告 台灣蘇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清熊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 199,750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2,580元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
,尚不足42,0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