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4號
原 告 台灣東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秋華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70,130 元
,應繳
裁判費17,6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
應補繳17,132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寶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