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24號
原 告 台灣東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秋華
訴訟代理人 邱金標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
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
律師
潘怡君律師
複 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
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零壹佰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
○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
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
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蔚山,
惟其於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6
月5 日辭任法定代理人職務,被告董事會則於108 年6 月13
日選任蔡江隆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有被告提出之公開資訊
觀測站精華版網頁資料在卷
可參(見本院卷第59頁),並經
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,有民事聲明
承
受訴訟狀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),經
核與上開規
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按
裁定重整後,公司之破產、和解、
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
所生之訴訟等程序,當然停止。法院為
公司重整之裁定前,
得因公司或
利害關係人之
聲請或
依職權,以裁定為左列各款
處分:一、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。二、公司業務之限制。三
、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
債權之限制。四、公司破產、
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。五、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
禁止。六、公司負責人,對於公司
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
財產之保全處分。公司法第294 條、第287 條第1 項定有明
文。若法院於裁定公司重整前,先為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
第1 、3 、4 款之緊急處分,僅係限制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
,但該緊急處分限制之範圍,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得
執行
名義之訴訟或
非訟程序在內。本件被告雖於107 年12月14日
向本院聲請重整(本院107 年度整字第1 號),並於108 年
1 月31日經本院以108 整抗字第1 號裁定准予緊急處分,內
容為: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,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
司之
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;中
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,亦不得履行。但為維持
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
,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、退休金、勞工保險
費、全民健康保險費及
資遣費者,不在此限。自本裁定公告
之日起90日內,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
不動產、
動產、債權(含基金、衍生性金融資產、投資)及其他一切
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除前項但書規定外,不得轉讓、設質
、信託、租賃(含出租、轉租)、和解、拋棄、設定、增加
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。自本裁定公
告之日起90日內,對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、和解
或強制執行程序(含
假扣押、
假處分等保全程序,不包括執
行名義之取得),應予停止」,而該緊急處分裁定並經本院
以108 年5 月1 日108 年度整聲字第1 號裁定自108 年5 月
1 日起延長90日。查原告既早已於107 年12月26日向本院聲
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即原告訴求被告給付,係在本院裁定
准予緊急處分之前,且該緊急處分僅限制被告不得為現實給
付,並不包括行使、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訴訟程序在
內,故被告向本院所聲請之重整程序及本院所為之緊急處分
,並不妨礙原告為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行為,先予敘明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07 年1 月至8 月間要求伊前往被告廠區
進行維修、更換零件等作業共19次,價金合計為167 萬130
元,雖伊已完成相關業務,然被告至今仍未給付上開款項,
爰依
承攬之
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6
7 萬130 元,及自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送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經伊核對與原告之相關帳款資料,伊對於有積欠
原告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共156 萬405 元之貸款一事並不
爭執。惟附表編號19之10萬9,725 元款項部分,因伊公司內
部作業流程須以請款單作為發款依據,而原告雖完成出貨但
尚未向伊請款,故伊就該筆款項無法同意付款等語以資
抗辯
。
三、原告主張被告曾要求其進行維修、更換零件等作業,惟被告
就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帳款共計156 萬405 元尚未給付,而
附表編號19之10萬9,725 元帳款部分,原告雖確實已完成工
作,但尚未向被告請款等節,
業據原告提出之採購單、出貨
單等件影本為證(見支付命令卷第5 至22頁),且為被告所
不爭執,是上情
堪認屬實。
四、
經查:
㈠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
他方
俟工作完成,給付
報酬之契約;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
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,
民法第490 條
第1 項、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請求原告進行
維修、更換零件等作業,被告對於原告就附表編號1 至19所
示部分均已依約完成工作乙節既不爭執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
上開承攬報酬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至被告辯稱原告尚未
請款乙節,屬被告公司內部行政作業程序,尚難以此拒絕給
付,
附此敘明。
㈡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利率為5 %,民法第229 條第2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
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應為之前開給付,
並無確定期限,且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請
求,惟被告既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送達支付命令,依民法
第229 條第2 項之規定,應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,
負遲延責任,而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係於108 年
2 月18日送達於被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(見支付命令卷
第44頁);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7 萬130 元,及自108
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,即
屬正當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承攬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67 萬13
0 元及自108 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%計算
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攻擊或
防禦方法,經本院斟酌
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予逐一論列,附
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寶霞
附表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客戶名稱 │採購單日期 │
發票日期 │發票號碼 │ 金額 │應收帳款日 │訂單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1 月19日│107 年5 月8 日│CL00000000│ 88,200元 │107 年9 月30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1 月31日│107 年3 月20日│AN00000000│219,450元 │107 年7 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3 月13日│107 年6 月5 日│CL00000000│ 94,500元 │107 年10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3 月23日│107 年6 月5 日│CL00000000│219,450元 │107 年10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4 月19日│107 年10月4 日│GE00000000│219,450元 │108 年2 月28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5 月3 日│107 年5 月4 日│CL00000000│ 59,850元 │107 年9 月30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5 月3 日│107 年5 月4 日│CL00000000│ 29,925元 │107 年9 月30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5 月25日│107 年7 月6 日│EH00000000│109,725元 │107 年11月30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5 月28日│107 年10月4 日│GE00000000│ 87,780元 │108 年2 月28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5 月31日│107 年6 月20日│CL00000000│ 5,775元 │107 年10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6 月19日│107 年7 月6 日│EH00000000│ 47,250元 │107 年11月30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6 月25日│107 年7 月6 日│EH00000000│109,725元 │107 年11月30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6 月25日│107 年8 月7 日│EH00000000│ 29,925元 │107 年12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6 月25日│107 年11月6 日│JB00000000│ 19,950元 │108 年3 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6 月27日│107 年10月1 日│GE00000000│ 59,850元 │108 年2 月28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7 月10日│107 年9 月11日│GE00000000│ 29,925元 │108 年1 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8 月24日│107 年11月2 日│JB00000000│109,725元 │108 年3 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│中華映管股份│107 年8 月27日│107 年11月6 日│JB00000000│ 19,950元 │108 年3 月31日│PO:00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│中華映管股份│無 │無 │無 │109,725元 │無 │無訂單已出貨 │
│ │有限公司-Y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計 │1,670,13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