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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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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  告 明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豐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 8 年3 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 今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自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