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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  告 科騰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,219,29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078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12,5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