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
原 告 科騰密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培銘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,219,292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,078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12,5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張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