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1號
原 告 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玲雅
被 告 豐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奕維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豐玉科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豐玉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29,088 元,
應繳
裁判費12,18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11,687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