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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  告 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雅 被   告 豐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豐玉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豐玉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29,088 元, 應繳裁判費12,18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補繳11,687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