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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539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原  告  葉立君 


被 上 訴人
即  被  告  東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江慧雯 
被 上 訴人
即追加被告    陳彥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28日108 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65,59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300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111     年    1     月    22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  官  紀榮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1     月    22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郭力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