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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  告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      吳定宇律師 被   告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 劉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一○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