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達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柳皓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許秀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卓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 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71 萬68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80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慧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