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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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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  告 兆頤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 貳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,前 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 987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次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,078,43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592元, 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1,092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