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1號
原 告 柏揚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惇量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8 萬5,200 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 萬2,381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後,尚應補繳5 萬1,88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佳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