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
原 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贍葦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5,5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0,899
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0,399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古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