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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 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萬6,198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,尚應補繳5,7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