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
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博仁
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萬6,198 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2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
,尚應補繳5,7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李佳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