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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  告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碧玉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5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