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  告 德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85 萬7,318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,414 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8,914 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𥴡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