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7號
原 告 台灣宇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志光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
,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9,655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,810 元,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,尚應補繳8,310 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子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