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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47號 原   告 台灣宇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9,655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,810 元,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,尚應補繳8,310 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4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子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