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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  告 黃國城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婉瑜 被   告 金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伯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22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8 年4 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,然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有本院前開民事裁定、送達證書4 份、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,其等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又原告之訴,既經駁回,其等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 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