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9號
原 告 黃國城
兼 上一 人
訴訟
代理人 李婉瑜
被 告 金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
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
律師
複 代理 人 曾伯軒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
關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
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22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8 年4 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,然
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有本院前開民事裁定、送達證書4 份、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民事
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
可稽,其等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又原告之訴,既經駁回,其等假執行之聲請,亦
失所附
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