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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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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93號 原   告 查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琳 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5 萬7,990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2,384 元。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2 萬1,88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雅婷